莆田网讯 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蔡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将装修工程发包给石某,石某将其中的粉刷项目转包给饶某。随后,饶某雇佣老乡胡某一起去施工。然而在施工现场,胡某却被堆放的水泥压伤,胡某家人将蔡某、石某、饶某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饶某作为工程承包人,与胡某形成劳务关系,在没有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组织胡某施工,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时对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蔡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石某作为工程总承包方,负有对提供劳务的一方的选任、监督和安全保障等责任,然蔡某和石某未尽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最终,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判定饶某承担45%责任,蔡某承担20%责任,石某承担20%责任,胡某承担15%责任。判决后,各方均认可。(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戴慧敏 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