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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短工受侵害,如何来维权?江海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作者: 时间:2024/10/26 阅读:12次

假期短工受侵害,如何来维权?

在漫长的寒、暑假期,“社会实践”成了大学生们的“必修课”。

大批的“假期工”填充着各用人单位的非主要工作岗位,他们年轻、精力充沛,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效益。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可以锻炼自己、开阔眼界,提升自我。但是,假期短工的处境着实令人担忧,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却演变为“廉价劳动力”,若遇上不良商家,白白付出辛苦不说,还惨变为“讨薪一族”。假期工权益被侵害、人身损害事故等频频发生,假期工的人身安全、权益保护应引起社会广泛的重视。

近日

江海法院审理了一起

大学生假期兼职受损害而引起的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零零后在校生打寒假工至伤残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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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男生小林是江门某院校在读大学生,寒假期间,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月到江海某电器公司“打短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

小林在工作时,因操作机器不当,致使左手第二指被压伤。

2020年8月,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小林以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向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小林为在校学生,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为由,不予受理。无奈,小林遂将该电器公司诉至江海法院。

【当自己认为权益受到损害时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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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中,双方围绕“假期工(小林)与用人单位(江海某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原告方诉称,小林已年满16周岁,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等,但被告未与之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且在入职后未进行系统的机器操作培训,致使发生工伤损害,理应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被告方辩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小林与企业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应支付工伤项下的赔偿费用。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促使原告方明确诉求。小林虽年满16周岁,但属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电器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明小林手指受损害的状况,小林本人也到庭举证。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亦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在校大学生假期兼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林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林在电器公司打工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在校学生假期兼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官建议

1

假期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定下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资及支付方式等。保存相关工作证、工作照片、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单位工作,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兼职过程中遇到侵害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2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童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3

满16周岁假期工打工期间受伤的,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若形成劳动关系,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及赔偿。

封面图/邱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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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假期短工受侵害,如何来维权?江海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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